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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新闻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69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

4、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否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是:“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构成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指控。对“新闻官司”的判决一般总要先认定新闻失实,然后才判定新闻侵权。

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

二、新闻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他们之间的责任应怎样划分呢?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如下:

(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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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朋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赔偿标准有着不少的困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保存证据后,可咨询当地的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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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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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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