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1995年7月20日因经营木材缺少资金向我借款2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李明现金2万元,借款人许某。”事后我催要过几次,可他至今一直未还款。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便失效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无还款期限的借条有效吗?就一张借条能要回借款吗
您好你的疑问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现解答如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从本案来看的话,借条是存在的,能证明你们的债权债务关系,去法院起诉没什么问题。
对于时效的问题,既然你中间催要过,那诉讼时效会中断,这样就可以重新计算,所以不存在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