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人欠我一笔钱,我觉得他一时半会还不上,起诉的作用也不大。最近听说有人欠他钱,一直没还,我是不是可以行使所谓的代位权?行使代位权有哪些限制条件?希望你能详细解答一下。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
代位权的形式主体是债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
(二)代位行使权利后的利益归属。
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因为代位权没有并非直接受偿权,代位权并为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三)债权人对于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清偿是否优先受偿。
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四)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裁判方式,即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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