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我这里借了一笔钱,但是目前债务已经到期了却没有偿还,我目前查到他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行使所谓的代位权呢?你能解答一下代位权是什么吗?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就是代位权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
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
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
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