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受邀为朋友的债务行为提供保证,但是目前还没有签字,我想咨询一下,保证责任由哪些?如果我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连带保证责任如何分配?希望您能尽快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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