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北京征地拆迁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温馨提示:
房屋拆迁,可用房屋安置作为补偿。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的,则不需要按照此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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