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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出售溢货的行为如何定性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郭少军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2014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贷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谭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谭是国有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N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N公司应予返还。如超过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故此溢货属国家财产。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的损失;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公司,而非谭本人。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找谭追索,只会找N公司追索。

(3)谭德将本属N公司的9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是,这90打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90打的行为也属贪污。

贪污罪,讲究的是实际行为,不看表象。关于谭某的贪污罪数额,应该是84万,因此,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具体审判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谭某是否构成自首和积极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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