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职务犯罪辩护问题,拔打免费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  企业管理  >  虚假出资  >  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郭少军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虚假出资罪的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三、虚假出资罪的情节条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贪污腐败的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类案件的最大区别是一般情况下前者是因人立案,而后者是以事立案,辩护的重点也不一样,贪污腐败重在数额,渎职类案件重在后果。
如果您遇到职务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职务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职务犯罪辩护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是顺应目前反腐形势的需要,也是结合纪检机关工作特点进行的阳光产业,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如果您遇到职务犯罪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职务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推荐

张宇鹏律师
张宇鹏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得到法律同行的高度评价。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朝阳区大望京科技商务园区浦项中心A座22层1号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职务犯罪辩护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虚假出资犯罪辩护律师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职务犯罪辩护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