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的取证方法
案件取得突破后,围绕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就显得十分关键。为获取充分的证据,可采取如下方法:
1.从现场勘查、鉴定入手,获取证据
迅速、及时地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是侦查重大责任事故和有事故现场类型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获取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全面、客观、认真、细致地勘验、调查,并运用录像、绘图等技术手段发现和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2.从询问证人、知情人、受害人人手,获取证据
在及时的案发现场勘查的同时,还应及时进行现场询问,特别是对案发时的目击证人、知情人、受害人等进行询问,这对于了解案发原因、发生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案发的关系等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在现场调查中必须乘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记忆犹新、提供证据较为客观全面之际,及时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可靠的证人证言。
3.采用顺瓜摸藤、寻根的方法获取证据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有犯罪危害后果,暂时无法确定嫌疑人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即顺着损害结果这个“瓜”去摸各个犯罪原因和责任这些“藤”,继而顺“藤”去拔“根”,从而找出案件的原因和责任人。这种方法对那些多因一果、案情复杂、直接责任人一时难以确定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采取以事立案后,再进行调查取证,以危害后果作为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的起点,顺着危害后果这个“瓜”逐步深入调查,最终查清案发原因及责任人,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4.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
玩忽职守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不按规定行使职权义务,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行政命令、决定、会议记录等书证、物证,就属于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始证据,对这些证据要及时收集并加以分析、认定,从而判断出有关责任人。
5.运用科技手段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发生后,在调查中要充分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固定,特别是对那些易毁灭的事故现场、损害后果以及易翻供、翻证的行为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要及时运用科技手段加以确认,使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取证要点
根据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对玩忽职守罪案件在取证时,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认真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据
是否有损害后果、损害结果的大小如何等,是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与否以及玩忽职守犯罪量刑轻重的关键。一般说来,玩忽职守犯罪的损失结果主要包括:
1.经济损失结果,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伤亡结果,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轻伤人数;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在收集证据时,要按照有关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围绕如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认定损害后果的证据:
1.案发后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结果,可通过所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情况,对损失数额进行客观地界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以检察机关立案时已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限来进行计算。
2.查清已造成的人员死亡、伤害(包括重伤、轻伤)的具体人数、伤害程度。
3.查清给国家的信誉或社会影响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二)认真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则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就不能按照玩忽职守犯罪来处理。因此,在收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证据时,务必查清行为人的职责范围。行为人的职责从实际工作看,包括法定职责、职务性职责、授权性职责和公认性职责。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查清行为人的职责,对于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罪责任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工作中要注意查清:
1.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即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的职责。因此,在取证时应注意查清行为人担任什么样的法定职务、行使什么样的法定职责。
2.行为人的基本职贾,即除法律规定以外的,行为人在其工作岗位上所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这种规定和制度主要指工作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人员在其岗位土必须遵守,并对行为人有约束力的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工作规范。
3.授权性职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对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某项工作授予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国家机关因工作的需要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予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探限。
4.公认性职责。在没有上述几项明确规定的职责的情况下,还应查清行为人的公认职责或惯例职责,即行为人从事某广项公务性活动所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职责。
(三)认真收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有的表现为直接因果关系,有的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不同,所反映出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责任也不同。因此,通过收集证据,查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认定玩忽职守犯罪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间接责任负刑事责任的少,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中又可分为领导者、决策者的责任和具体实施者的责任。领导者、决策者的责任又可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实施者责任也分为主要实施者责任和次要实施者酌责任。因此,在调查玩忽职守犯罪的证据时,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查清责任人及笋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认真收集行为人行为与职责关系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之所以构成玩移职守犯罪,往往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致。因此,查清行为人的行为与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也是很重要的。在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时,主要要查清:
1.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即行为人没有履行其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职责的情形;
2.擅离职守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职责有明确的要求,而行为人不按职责要求实施,在特定的时间里私自离开了特定的场所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中,表现为不尽心、不得力、粗心大意、草率从事,以致错误履行职责的情形;
4.行为人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