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董某某原系村委会主任(2003年至2005年,仅此一任),马上又要村委会换届选举两委班子了。因为村里有一块土地要出租给林某某,村书记王某某和村主任董某某商议,向林某某索要好处费,之后村书记王某某出面找到林某某,说村两委换届选举需要费用,让林某某赞助点,在租地时会给林某某实惠,这样林某某给了王书记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王书记将卡交给董某某存在,董村长将钱取出后,两人一人五万元分了。因为有人不断控告,该案于2015年8月事发,两人先后于2015年8月份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主任自然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村委会主任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董某某刑事拘留。然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2007刑法罪名补充修改之后才有的罪名,在此之前的罪名叫作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2007年罪名修改之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在2007年11月6日补充罪名正式施行后才将村委会工作人员纳入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中来。因此,按照行为实施时(2003年至2005年董某某在村委会任期内)的法律,董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尽管公安机关立案时已经是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董某某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即使之后修改的法律认为其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办案律师正是以此为依据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