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级领导干部受贿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环境对领导干部产生的影响,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唯“金钱论”、“一切向钱看”的思潮盛行,比谁的钱多、比谁阔气的攀比心理也无所不在地侵蚀着人们的心灵,使一些领导干部产生对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私有观念的存在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领导干部的贪婪心理;
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客观存在的“潜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人们去腐败。
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深刻地认识到诱惑多、陷阱深,防不胜防,并写文章告诫自己和他人要常用好“三盆清洁水”。但是很遗憾,励奎铭本人最终未能经得起外界诱惑。
不良社会风气对职务犯罪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莫过于江苏民政厅原副厅长程韶韵,他在《我把钱看重了》一文中忏悔道:“……召开全省民政局长会议期间,一些民政局给厅领导作“贡献”,或春节期间一些单位来拜年送上几百元上千元的现金时,我都收下了,说不收也只是一句客气话。心想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我有别人也有,就顺其自然吧。当我2001年做心脏手术和养病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以慰问名义给我送钱时,我已感到心安理得,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的正常现象,没有觉得是在非法敛财。”
二、(一把手)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监督制约
拒绝监督或无法监督也是部分厅级领导干部敢实施受贿犯罪的又一诱因。
在现行监督体制之下,对于厅级领导干部,同级的纪委和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要想厅级领导干部不腐败,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自律,即“让你自己的左手监督你的右手”,而非严格的监督制度。
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说:“我当了市长以后,没人管,成了党内个体户。如果有人经常管我,不至于走到今天”。
无视监督、顶风作案也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原副主任李国富走向犯罪的深渊。他说:“对我不良行为的苗头,群众早有发现和察觉。“三讲”时大家所作的尖锐批评和我低票通过的情况,只在我心头沉了一下,并没有触及我的灵魂深处,我不是思过而是发泄不满。到后来,群众联名举报我,领导还专门跟我打招呼,我却置若罔闻,甚至顶风作案。如果接受监督的意识强一点,我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予比较宽泛的权力,但在授权的同时却没有强调对于这些权力的限制。
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当代中国的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尤其表现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
一个官员,一旦当了“一把手”,他就成了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重要角色,下面的人往往唯其马首是瞻。
所以一旦成了“一把手”,就像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子”被摘掉一样,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这时,如果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督的作用,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就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的“一把手”现象。
如近5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1804宗,被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达到1374人。这些案件呈现出六大特点,其中一个就是“一把手”犯罪现象凸出。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办理的大案要案中,“一把手”犯罪比例高达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