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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证据的特点 受贿犯罪证据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郭少军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受贿犯罪证据特点

受贿犯罪的直接证据少,无其他在场人的情况下,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模式。能够直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往往靠有限的言词证据。即使有提款记录、行贿款出处等客观证据,也只是对言词证据的佐证,而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

受贿犯罪的证据往往具有不稳定性。被告人的供述往往虽其主观心态的变化而呈现不稳定性。先供后翻现象时有发生。即使供认收受钱财的事实,也会为推脱责任多有辩解,如人情往来、公务支出等。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性。行贿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又极易受到其他干扰,证人证言也常发生变化。受贿证据不稳定性的特点往往会在实践中给司法机关的认定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比如突然的翻供经常会导致已经取得突破的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受贿犯罪的证据较难收集。受贿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涉及多起犯罪,犯罪时间跨度长,通常靠被告人和行贿人的记忆来对每一起犯罪的时间、地点、金额、情节等认定,而受贿犯罪的证据标准要求不能对整体的犯罪数额作出笼统的认定。时间较长,相关的证据也易灭失。由于证据难以收集,受贿案件的办理周期一般都很长,对办案人员和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造成了不小的煎熬。

二、审理中证据认定的思路

1、证据标准。只有证据达到一定的标准,在审判时才能顺利认定受贿行为。对于受贿犯罪证据的审查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定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受贿犯罪的证据应包括: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被告人职权与职责范围、谋利方面的证据、收受钱物的证据、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等。对于证据收集较齐全的案件还有行贿款出处、赃款流向等方面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受贿案件的审讯过程较长,被告人在法庭上常常会提出在审讯期间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提出刑讯逼供的,要适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予以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或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则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当庭宣读。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具体审查。在受贿犯罪的审判过程中,若遇到被告人供述反复、庭前突然翻供等情况,应结合被告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供述情况、其他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在证据认定时,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既要看其多次供述的情况,也要审查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印证的情况。对于仅以言词证据定案的,被告人庭前多次认罪供述稳定无矛盾,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而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可以印证的,可采信庭前有罪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证人证言亦不稳定,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不予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翻供,但证人证言稳定,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吻合,排除刑讯逼供、诱供可能的,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可予以采信。  

还应注意的是,被告人多次供述中虽有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一致,但该有罪供述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的,不应采信该有罪供述。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检察人员、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当庭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询问,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向证人提问,要求证人确认其证言的内容,并就其证言中出现的矛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证人改变证言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的,可采信庭审证言;证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拒绝说明改变证言理由的,应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庭审证言的证明力。根据全案证据,庭审改变证言缺乏相关证据印证,而庭前证言确系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获取,证人对侦查人员取证程序未提出合理异议,且庭前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采信庭前证言。

证人在庭后又改变证言的,必要时由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共同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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