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侦查为何要改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认为,反腐败主要依靠三个要素:一是制度,二是科技,三是领导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在反腐领域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是源于党中央的决心和意志。
“反腐败的推进离不开领导力,但实际操作中又不能过于依赖这一要素。”杜治洲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注意到当下纪检监察工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纪检提的比较多,监察作为隶属于政府的机构,空间和平台都比较有限。同样,在打击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方面,检察院也面临局限。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他告诉澎湃新闻,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涉及反腐败政治领域的国家监察职能,把这个权力放在检察院,难以独立、充分、高效地发挥作用。种种现实折射出改革的必要性。
如试点方案所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许多人从中嗅到更深一层含义。
在庄德水看来,监察体制改革,现实目标是推动廉政建设、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但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起到“小球推动大球”的作用,撬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如此来看,后者意义大于前者。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说,4年多的高压反腐,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的坚定决心,也折射出30多年权力反腐留下的巨大腐败存量和呆账。
近年来,党中央也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持续发力。2014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明确了“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政改目标。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这些信号均表明,监察体制改革呼之欲出。而令李永忠喜出望外的是,此次改革如此高调,甚至用了“事关全局”的字眼。
因此,李永忠认为,反腐败这项工作共识度高、支持度广、口子小,见效快,适合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正当其时。
哪些现行法律法规要修改
可以预见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拉开,三试点省市监察委员会将在为期不久后挂牌。
试点方案公布次日,也就是2016年11月8日,山西省检察院已去掉其正门右侧加挂的反贪局、反渎局两块牌子。山西省检察院在正式下发的通知中透露,“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三个部门在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干部调入调出和提拔全部停止”。
据专家推测,按照目前的节奏,北京、山西和浙江的监察委员会或将在1月中旬左右挂牌。根据试点运转效果,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可能在党的十九大后开始组建。
李永忠说,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三个试点省市坐等中央发号施令,不敢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他看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能否发挥中央和地方上下两个积极性是成功的关键。
因此,他指出,三个试点省市要敢于创新,敢于试错,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比对错、辨优劣、分高下。
监察委员会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现行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的不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就提到,三试点省市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
多位反腐专家认为,等到试点运行成熟、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设立,上述法律条款面临调整。
专家们还表示,监察委员会的产生,使我国的国家机构从现在的“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变为“一府(政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法院、检察院)”,修改《宪法》已成必然。
对于目前的改革是否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吴建雄认为,试点是一种实践性探索,是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体政体框架内的监督制度创新。
他指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如果不适应,就需要改革和调整,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规律所决定的。中央选择京晋浙作为改革试点,就是要通过实践探索,将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科学决策上升为法律,为修订宪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创造条件,为改革全面铺开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