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活动中,普遍存在发现线索难、证据收集难、查办案件难和案件定性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取证问题。如何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从而为突破案件奠定基础,是摆在反贪检察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贪污案件证据收集作一些初浅探讨,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其他证据四个方面着手讨论。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务必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以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
2、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认罪、有无悔意等;
3、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营人;
4、贪污公款(包括公物,以下等同)的数额以及公款的形式、来源(是否为救灾扶贫等特殊性质的资金);
5、贪污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转制、中间环节、迂回贪污等新类型作案手段要特别详细问清楚;
6、贪污公款的去向、用途(用于合法还是非法对于量刑有影响);
7、是否已经退赃、是否愿意退赃、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是否愿意接受检察机关调查;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通常是主管、经手或者财务人员):
1、证人的工作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等;
3、公款的所有权以及被贪污的时间、数量;
4、公款支出的手段、名义;
5、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单位对贪污公款公物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7、发现贪污犯罪的经过等;
三、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
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若为救灾、扶贫等特殊性质资金需收集相关书证);
4、证明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用于平账的假发票等;
5、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
6、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等;
7、关于犯罪前科以及自首、立功情节的相关书面材料; 提示:书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有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原件所有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复印的,要注明原件所在处、所有人、复制时间、证据的提取(采获)人、提取的时间等。
四、其他证据
1、物证:犯罪嫌疑人使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物品照片等;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等;
提示:务必标明起获时间、处所、起获人、摄影人、起获赃物的数量及特征等。
2、鉴定结论: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公物的签字笔迹材料和账册凭证,应当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
3、视听资料:能够证明贪污行为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亲笔供词:要仔细检查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主要内容是否与讯问笔录存在冲突、不一致以及签名、落款时间等是否准确,防止嫌疑人为日后翻供留下伏笔;
5、再生证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相关证据,特别是诸如转移赃款赃物,假造、伪造、变造或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反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