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后怎么管理
保外就医的罪犯适用于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保外就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故适用于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有哪些问题
尽管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地位及重要性显著,但正视当前开展情况,仍有不少问题:
一是调查评估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4条的规定是该办法对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并未对哪些犯罪需要委托、对不同刑罚形式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如何委托,以及具体文书格式等事项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保外就医和缓刑等不同的社区矫正情形没有分开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监狱在委托司法行政机构对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的决定、文书格式使用等方面随意性较大。
二是调查评估有流于形式之嫌,各方均未引起重视。保外就医一方面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也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充分借助社会和家庭对生病服刑人员进行治疗和救济的手段。实践当中,监狱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后者的考虑,这也是受制于目前监狱医院收治严重病残服刑人员的人财物力匮乏的结果。
基于前述原因,监狱对生病服刑人员外就医服刑人员有“甩包袱”的思想,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上更多是流于形式,甚至搞变通,未能真正地发挥调查评估的把关作用。
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受制于目前个别司法所人力不足、工作面广、量大等,为减轻工作量,调查问题千篇一律、走过场等现象突出,未能从服刑人员本身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深入。
三是宣传力度不够,调查评估工作缺乏群众基础。从个别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案卷调查评估报告中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构在授权当地司法所对拟保外就医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仅询问了当地社区负责人,即使有对群众的询问,可能出于对自身的安全和免遭麻烦的考虑,或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使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