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罪犯李俊岩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了刑事裁定,对李俊岩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了刑事裁定,对李俊岩减刑二年三个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了刑事裁定,对李俊岩减刑二年七个月;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了刑事裁定,对李俊岩减刑二年六个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俊岩通过他人贿赂锦州监狱干警,相关干警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致使服刑人员李俊岩在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下获得两次立功、一次重大立功,违规将李俊岩建为耳目,违规为李俊岩记功,徇私舞弊使李俊岩月考核计分偏高、获得多次改造积极分子、表扬、记功等奖励,致使罪犯李俊岩在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下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四次被提请减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予以减刑。李俊岩在锦州监狱服刑期间,不遵守监规监纪,并通过行贿、假立功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加分减刑,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四次减刑决定。
法院判决:
李俊岩在锦州监狱服刑期间,不遵守监规监纪,不认真悔罪,多次指使其亲友花某对管教人员进行行贿,谋取司法立功和不实积分,足以认定其确无悔改表现,对其因此而获得的减刑应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李俊岩的四次减刑判决。
律师说法:
减刑是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改造的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程序,获得减刑的途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减刑裁定随时可以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都说明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是可以被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