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发问均有可能涉及诱导性问题。但是关于诱导性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相应的规则,司法解释采取简单化的立场予以一般性禁止,这导致实践中对何为诱导性发问多有争议,运用时也颇多混乱。因此,明确诱导性发问的一般规则及其运用的基本要求,对于保障庭审的有序性、实现诉讼的公正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诱导性发问
诱导性发问是指发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发问人作证的争议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而进行的发问。因此,诱导性发问的核心在于:“答案镶嵌于问题之中”。
比较而言,一般性发问的目的就是让被发问人通过回答得出答案,但是诱导性发问的特殊性在于可能的回答内容已经包含在问题之中。
诱导性发问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常将问题的前半句作为一种事实断言,然后以“不是吗”、“不是真的吗”、“你不同意吗”、“对吗”等询问语调来结尾。如:
“你2017年2月14日晚上在家,不是吗?”
“你没有用力掐被害人的脖子,对吗?”
“你看不到在场的人员打斗情况,对吗?”
2、发问内容是选择性问题,但是某一选项是非常清晰的,另一选项则是概括、含糊的。如:
“被害人是长发、直发还是其他什么发型?”
“你看到的这个人身材高大魁梧还是其他样子?”
3、在正式提问的问题之前铺垫一种事实经过,然后发问该事实是否存在。如一受贿案,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
“证人某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在2013年开始对外借钱,月利率有2分、3分,其中包括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那证人有没有向你借钱?”
4、问题之中含有争议事实,被发问人无论如何回答,选择回答本身就是对争议事实的确认。如:
“你是不是用石头砸死了被害人?”
“你将被害人撞到后,有没有下车查看过被害人的情况?”
5、发问的指向是被发问人的心理状态,且问题本身已经通过“是不是”、“有没有”等语气进行了强调。如:
“当你知道被害人死亡后,你是不是很难过?”
“当你的上级让你违反规定直接为证人某某发放许可证时,你有没有觉得不妥?”
什么情况下可以诱导性发问
在补充发问环节,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因为,通过第一轮发问已然揭示被告人的辩解,此时,补充发问的目的就变为“攻击可信性”,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为主要目标。辩护人在补充发问环节,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原因在于:一是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作了大致陈述,其是否认罪已经基本清楚,“建构案件事实”的作用已经基本完成;二是为了降低控方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侦查卷宗对庭审的不利影响。
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诱导性发问
如果按照英美规则,我国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第一轮讯问,属于直接询问方对对方不利证人的询问,可以采取诱导性发问。但是,我国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具有查明事实的首要作用,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也有义务如实回答,此种讯问的目的仍然在于“建构案件事实”,因此不应运用诱导性发问。我国辩护人对被告人的第一轮发问,亦应如此。当然,如果有必要唤醒被告人的记忆、矫正其表达时,可以对被告人诱导性发问。
不当诱导性发问如何处理
1、及时制止。当控辩双方在发问时出现不当的诱导(包括时间不当、对象不当、内容不当)时,对方应当及时(在被发问人回答之前)向审判长要求制止。在口语表达上,可以使用“反对”一词,并简要说明反对的理由。
但是,“反对”一词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容易使审判方觉得反对方过于片面而不想听完回答,也极容易导致庭审的气氛紧张。
2、事后提醒。如果发问的诱导性程度不高,或者需要通过听完问题才能判断发问者的思路时,那么相对方也可以等待回答后,向审判长提出:“刚才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有诱导性成分,请审判长予以注意”。相对方亦可以在后续的发问中针对对方的上述问题进行修正。
3、异议处置。在我国庭审中,对诱导性发问的异议既可以由控辩一方提出交由审判长裁断,亦可以由审判长主动制止。审判长认为异议成立,如果被发问人还未回答,提问者应当修正其发问的方式或者撤回发问;若已回答,审判长应当命令书记员将回答的内容从笔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