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0日6时10分,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分局接警:在许昌市毓秀路审计局门口有人被杀死。该局接警后即成立了专案组,由时任该局局长的刘XX、值班副局长郑付军、主管刑侦副局长王XX指挥时任该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张明辉所在技术中队负责现场勘查,被告人李佩军所在刑侦一中队负责外围排查。现场勘查中,技术中队对现场遗留的一顶帽子、一个火机、一串钥匙、一盒黄许昌烟进行了提取,并提取现场遗留血迹送检。经查,死者宋根学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破肺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0年4月3日,经被告人李佩军所在刑侦一中队排查,陈金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该分局对陈金生实施布控与抓捕,但陈金生因涉嫌2000年3月20日在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已于之前外逃,此后,该案一直处于未侦破状态。2001年3月份,因工作需要,被告人李佩军、张明辉均调离该刑侦大队。2003年9月13日陈金生被抓获归案后,宋根学被杀一案交由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李XX等人办理。之后,陈金生先后三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次被判处死缓,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9年6月4日,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杀害宋根学系陈金生所为,同时,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帽子丢失,现场提取的黄许昌香烟、打火机未作指纹鉴定,无法确定是陈金生遗留在现场的物品,陈金生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2010年2月1日,根据陈金生的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陈金生16万元。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佩军、张明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宋根学被杀一案,在2003年9月13日陈金生未归案之前,根据当时已有证据陈金生尚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具备发布通缉令的情形,且之后陈金生被宣告无罪与李佩军是否组织搜查、发布通缉令等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李佩军及其辩护人第1、2、3、4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佩军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明辉的上述行为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金生的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陈金生得到国家赔偿16万元,虽然该数额未达到对玩忽职守罪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立案标准,但由于被告人张明辉的行为导致宋根学被杀一案丧失了得已侦破的条件,属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被告人张明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宋根学被杀一案因丧失对案发现场遗留物品进行鉴定,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张明辉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李佩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明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佩军无罪。
二、被告人张明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