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人员徐雪伟回国投案
据新华社报道:9月25日,在杭州萧山机场,“百名红通人员”徐雪伟回国投案。当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经江苏省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百名红通人员”第91号徐雪伟回国投案。这是第46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经江苏省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百名红通人员”第91号徐雪伟回国投案。这是继任标后江苏省在2个月内成功追回的又一名“百名红通人员”。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46人。

徐雪伟,男,原系江苏省江阴市升昌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翔达化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外逃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569/1-2013。
据介绍,徐雪伟是今年4月27日中央追逃办发布的《关于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的公告》中被公布藏匿地址的“百名红通人员”。
合同诈骗出逃国外将如何判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徐雪伟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处理肯定会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轻判。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缉捕归案的从重处罚。归案方式迥异,判处情况也截然不同,这充分体现了追逃追赃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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