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起合同诈骗牵扯出来的贪污受贿案
2008年5月,南京某“中字头”国有独资集团向扬州市警方报案,称被扬州市某公司诈骗2.7亿元,紧接着另有10多家外地公司陆续向扬州市警方举报了这家公司。2008年9月9日,扬州市某公司老板陶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到案后,陶某承认了采用私刻印章、伪造入库单和货权转让证明等手段进行诈骗,涉案金额约3.4亿元。
陶某主要从事化工行业的业务,2007年因投资出错,其麾下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很可能面临倒闭。2007年陶某与某“中字头”国有独资集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08年5月,陶某资金链出现问题后,为套取该集团货款,他私刻印章,伪造了多家公司的入库单和货权转让证明,从该集团先后骗取资金超过2.7亿元。此后,又用同一手法,从其他10多家公司骗取资金约6000多万元。被警方抓获后主动交代,他给另一家国企华南分公司经理吴某业务提成、好处费等共计约220万元。
吴某到案后,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某“中字头”国有独资集团(即被陶某诈骗2.7亿元的那家公司)石化业务部长邓某。经吴某介绍,2007年邓某和扬州老板陶某认识,开始生意上的合作。大概在2008年春节,他到扬州找陶某玩,陶某曾告诉他说和某“中字头”国有独资集团合作很好,多亏了邓某的帮忙,“陶某说给了邓某50万好处费,当时我没说什么。”在2008年5月份的时候,陶某又告诉他,去北京给了邓某50万元。后经邓某交代,陶某第一次行贿的时候,他并不知道送的是钱,而且当时不管是不是钱,他都坚决不收,可是拗不过陶某,才勉强收下。他主动交代,他一共收受陶某5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邓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还非法所得50万元。2010年9月22日,邓某向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了他国企同事收受陶某6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经查举报属实。邓某的辩护人提出,在邓某调任石化业务部长之前,陶某和该集团就已经有业务往来,这说明并不是邓某给了陶某做生意的机会。此外,最后一次收的30万元,那时候邓某已经不再担任石化业务部长的职务。邓某在法庭上辩称50万元属于“咨询费”,对此陶某供述称并不知情。
法院判决:贪污受贿被判5年
法院最终认定邓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贪污受贿认定条件
《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所以就算邓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陶某谋取利益,邓某收受不义之财也依然构成受贿罪。而且尽管陶某此前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是陶某能诈骗那么多不能说不是靠邓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陶某谋取的利益。至于收30万元的时候是不是从石化业务部长位置上卸任,如果现有材料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邓某那时已经离任,陶某又供述说,他送30万的时候,并不知道邓某不再担任石化业务部长。那么法院将无法采信30万元不是贪污款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邓某在庭审中承认收钱是事实,但是并不是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陶某谋取利益,而是他认为在陶某生意上提了一些建议和咨询服务,这些钱是基于此对他的“感谢”,肯定是无法成立的。
相关职务犯罪咨询,请找法邦网专业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