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邱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退出赃款60000元上缴国库。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某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邱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900.92元,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4月8日,被执行人邱某尚未退出赃款59099.08元。
因被执行人邱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邱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