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新华网8月6日)
毋庸讳言,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常遭遇重重阻力,这也是相关规定多次修订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
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那些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听到“召回”两字。退一步说,即使出现“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也就是说,生产企业才是召回问题食品的义务主体,自家生产的东西出现问题,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得很清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显而易见,召回不是回收这么简单,而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科学规范处理,这种处理是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同时还有付出经济成本。
笼统的程序规范、过轻的违法成本、再加上额外的处理成本,这一切使得商家在面对问题食品时很容易重新利用。既然问题食品只能由自己回收处理,与其投入成本将其化为乌有,不如改头换面重新创造利益。
我们当然可以斥责商家此举“缺少道德血液”,但制度方面的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有鉴于此,有必要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为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其实施科学规范的专业化处理,这实际上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惯例。
资料显示,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约发布约350次食品召回令,与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问题食品几无死灰复燃的可能。
就食品安全而言,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以预防问题食品的出现固然重要,问题商品如何处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与其要求生产企业因此承担额外的责任,不如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统一召回处理,这不仅便于问题产品的规范化处理,同时也不失为对企业违规的一种惩罚。在食品召回制度集思广益的过程中,不仅应考虑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亦不妨考虑,如何处理召回的问题食品这样的技术细节。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注微信“张晓霖律师”(微信号zhangxiaol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晓霖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81366618
关注张晓霖海关律师,即时了解进出口贸易暨海关监管动态和相关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让您尽享中国最专业、最权威海关事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