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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公房承租权

2015-03-25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导读:公房的承租权,是有一定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利。公房承租权在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公房承租人有以成本价购买的期待权,因此公房承租权上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作为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按照公房...

导读:公房的承租权,是有一定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利。公房承租权在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公房承租人有以成本价购买的期待权,因此公房承租权上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

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作为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按照公房性质分别考虑。如果是直管公房,则不仅会在判决中明确使用权,而且会明确承租关系的变更。如果是自管公房,而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该产权单位工作,法院会尽量考虑把房屋使用权分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如确需分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会征求单位意见,如果单位不同意,就会判定予以补偿。

二、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公房的承租权进行评估,法院会准许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分割。评估公司表示无法评估时,对于产权单位同意变更承租人的情况,法院会采取当事人双方竞价决定房屋权属问题及财产折价款数额,在同等情况下会优先把房屋使用权判归在该产权单位工作一方。

三、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再继续使用诉争房屋,法院会主持双方在承租权达成份额约定,从而签订和解或调解协议,不再本案处理诉争房屋,对房屋承租权的期待利益留待将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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