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如何定性,成为分道扬镳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认定的难点,也是如今高消费婚恋中日益凸显的焦点。朝阳法院叶永尧法官提示,性质不同的赠与效力不同,婚前“豪赠”需谨慎。
2012年4月,34岁的赵先生和同岁的张女士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不久后二人即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赵先生曾提出结婚,并与张女士的父母见面,张女士也和赵先生的姐姐、姑姑见了面。然而,2013年1月,双方却因婚后是否生育子女产生争议,并对一些钱款往来产生分歧,最终二人分道扬镳。
分手后,二人却对簿公堂,原因是一笔63.9万余元的款项“纠缠不清”。
2013年2月,赵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赵先生称,张女士曾提出以为其偿还房屋银行贷款作为双方结婚的条件,为此,赵先生先后多次给付赵女士钱款,合计639200元。双方分手后,赵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张女士则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所有支出均由赵先生负担,张女士认可赵先生曾给过一些小钱,但不认可给过大笔的钱。赵女士称其只收到过35万元,但该款项是赵先生对其殴打后给付的经济赔偿。对于房屋贷款的偿还,张女士则表示贷款一直由前夫偿还。同时,张女士指出,双方并无婚约,即使构成婚约,也只有构成彩礼性质才能返还。张女士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应属赠与。
庭审中,对于639200元的构成,赵先生陈述第一次他给了张女士5万现金,当时未说明用途,只是保管,后张女士将该款项花费了;第二次20万现金、第三次35万转账,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另外其还为张女士偿还过7个月的银行贷款,每月5600元,其中2次为转账,其余5次为张女士取款后偿还。为证明上述情况,赵先生提供了银行凭证、双方通话录音、手机微信记录等佐证。
对此,张女士则另有说法。张女士只认可收到转账的3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款项均不予认可,同时张女士主张35万元为赵先生给付的赔偿款,另外主张其前夫给付其20万元用于偿还房屋银行贷款。为此,张女士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其前夫等证人的证言、其前夫单位出具的证明及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一、赵先生在与张女士恋爱期间支付张女士款项的数额;
二、双方是否存在婚约;
三、赵先生给付张女士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首先关于款项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凭条、账户交易明细及张女士的自认,可以认定赵先生给付35万元和两次偿还贷款5600元的事实,同时根据录音证据及手机微信往来记录,结合张女士银行账户进账情况,可以认定赵先生还支付了张女士20万元。综上认定赵先生累计向张女士支付的数额为561200元。
关于另外5万元,张女士予以否认,法院认为仅凭赵先生提交的银行取款记录,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关于其余5个月的银行贷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均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存在婚约问题,法院认为世纪佳缘网站系为男女双方寻求合适的结婚对象而设立的社交网站,双方通过该网站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可以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均见过各自的家人,结合赵先生提交的录音及双方微信往来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及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可以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表现出结婚的意愿。
关于张女士应否返还已收款项及数额问题,法院认为从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款项用于偿还房屋银行贷款的经过看,主要是为双方结婚做准备,其给付的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同,且根据赵先生收入情况,其明显没有赠与张女士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款项数额等综合分析,赵先生支付的款项具备一定的彩礼性质。现双方因结婚及生育子女等问题发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赵先生欲与张女士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女士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张女士以赵先生对其殴打而赔偿其35万元及赠与等作为抗辩理由,缺乏相应证据相佐,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指出考虑双方分手并非张女士一人原因,且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必然发生一些共同的消费支出,故法院结合双方相处的时间酌情对张女士应返还的数额予以减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返还赵先生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主审法官叶永尧指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有两种情形:其一,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比如衣物、化妆品、普通的首饰等。其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比如名贵手表、钻戒、汽车、房产或大额汇款等。
叶法官表示,对于普通财物赠与,一般都在赠与人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且价值不高,此类赠与并非附条件之赠与,不具备“彩礼”性质,故赠与在交付时即生效,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而第二类赠与,则需量力而为、谨慎“豪赠”。
叶法官提示,首先不要轻易“豪赠”。任何以金钱为目的的恋爱和婚姻都是短暂而不可持续的,应当提倡正确的爱情观,以情感的交流为基础,双方相互信任、尊重,共同营造美好的情感世界,避免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的“豪赠”,给自己和家人增加压力。
其次,要注意保留“谈婚论嫁”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以便查明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图,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比如双方协商结婚的短信往来记录,双方预订婚礼酒店、拍摄婚纱照的有关记录,双方父母会面的照片等。如举行订婚仪式,则尽量保留仪式现场的照片或录像等。
最后,要注意保留赠与财物本身的凭证。如购买车辆、房产时的银行卡消费凭证,购买贵重首饰、手表时的购物小票或发票。同时,叶法官建议大额款项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最好在汇款、转账时注明汇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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