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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是否只能共同所有?

2015-03-25    作者:赵国宏律师
导读: 夫妻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是否只能共同所有?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知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基本情形。那么夫妻是否可以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

 

夫妻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是否只能共同所有?

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知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基本情形。那么夫妻是否可以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呢?答案是肯定的。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由夫妻约定财产所有权归属。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有例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我们了解一下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再次,我们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各方所有的财产共同清偿。

  • 执业理念:言之有物,行之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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