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纪某到江苏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工地工作,工种为打零活,约定每天工资为130元,按天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日,被告纪某在打扫施工现场卫生时因工地临时停电,被告掉入三楼的电梯井中并受伤,被告的工友将其送往大庆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被告医疗费共计1900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一事未果,2011年11月24日被告纪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2011年12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9月28日至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诉请法院取消仲裁委确定的劳动关系裁决书
裁决后,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纪某自述到我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施工现场工作,但公司无工作人员认识被告,纪某也不认识公司在工地的工作人员,甚至与何人联系到工地干活都不知道,到哪个工地也说不清楚,只是看到照片上原告公司的名头就认定是这个工地明显不真实,原告公司的工人名册中没有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因此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与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规定相悖,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在诉讼中,被告纪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仅以公司工作人员不认识被告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是不正确的,也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相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并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向法庭提交提交照片原件两份(拍摄时间是在被告受伤后拍摄的,拍摄地点系被告受伤时所在的施工现场),欲证实被告是为该建筑安装公司工作;五名证人证言,欲证明证人系被告的工友,与被告一起在原告的工地工作。
结果:虽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亦成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9月28日,被告纪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承建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工地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和劳动者主体资格,且被告已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受原告单位的管理,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从事的打零活工作是原告单位承建工作的组成部分,确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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