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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然不知当股东 无中生有被追责(公司案例016)

2015-03-25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甲是W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一直抓不到娱乐热点,公司经营状况惨淡。其弟乙便给哥哥出主意:“最近的综艺节目《我也是歌手》捧红了好几个明星,若是其中有人加入你的公司,还怕没新闻?到时候,肯定接订单接到手软。”...

案情简介

甲是W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一直抓不到娱乐热点,公司经营状况惨淡。其弟乙便给哥哥出主意:“最近的综艺节目《我也是歌手》捧红了好几个明星,若是其中有人加入你的公司,还怕没新闻?到时候,肯定接订单接到手软。”甲也觉得是个好主意,但又苦于没有渠道跟明星搭上话。乙又说:“我的傻哥哥啊,名字还不都是自己取得,从明天起,我就改名叫丙(明星)了,谁能管的着!”甲恍然大悟,直夸乙有前途。

2013年9月,甲、乙二人合谋,由乙冒名明星丙,将公司股东变更为甲和丙,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而丙对此事全然不知。随后甲在圈中放出“甲、丙相识多年,丙已加入W公司”的消息,果然使得W公司的业绩飞升。后来由于甲经营不善,W公司负债累累。债主们找到明星丙,称全是看的他的面子才和W公司合作的,现在赔钱了,要求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丙这才得知,自己早已是W公司的股东了。不论丙如何解释,债主都咬定他这块肥肉,非要他承担责任不可。

丙一肚子委屈,平白无故当了股东,没赚钱不说还要赔钱。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也为了维护公众形象,2013年12月,丙将甲、乙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与W公司无关,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

2014年2月,G区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认定甲、乙冒用丙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冒名行为人甲、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丙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丙的主张。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乙冒名将丙的名字添加至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暂且不说是否侵犯了丙的姓名权,单就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冒名人甲、乙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丙不应承担作为W公司股东的补足出资的责任。

明星效应往往能给一个企业带来可观的利润,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冒别人的名气,填自己的腰包,赔了钱就往别人身上推,早晚都会露馅。法律不会让无辜的人背黑锅,也绝不会保护不信不义之人。

温馨提示

小到股东名册,大到为人处世,诚信从来都是最重要的品质。“实事求是”的道理我们从小就懂,但确实有人就做不到!国外有“诚信记录”,而且伴随终生,而我国还没有。那么,在鱼龙混杂的商场里,如何选择商业伙伴、寻找合作对象,便需要有经验懂法律的专业人士的协助。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并且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还能去伪存真,占据优势地位。

被冒名的确是件很难察觉的事情,我们能做的唯有更加谨慎。本案中要想完成在工商局登记,通常必须提供丙的身份证才可。很有可能是甲、乙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了丙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信息。所以,我们平时的个人信息、证件都要妥善保管,让不法之徒没有机会。比如,当办理某种业务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在上面写上一行字“此件只做办理xxxxxxxx之用,不办理其他任何业务。”等字样。大家还记得吧,前几年某电信公司因出卖客户信息被判刑几十人。我们经常接到一些推销电话,都是掌握我们信息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卖的。

好消息,我们国家的征信系统已经建成,不管你欠哪家银行的钱,人民银行都能查到。诚信系统正在建设之中,不会太久就会建成。比如,我国从1985年实行身份证制度,现在全国联网啦,犯罪分子确实是难以藏身,有的说躲藏遭罪还不如自首好呢!

相信我们的国家在18届4中全会后,法制建设会加速,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越来越有秩序。“乱世出英雄”的时代就要结束啦!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第29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微信号:18201147107。电话:13901290690。可加公众号“北京姚增坤律师”,或登录“www.gongsifa08.cn”。请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一定努力提高质量,为您提供最实用的信息。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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