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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卫生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2015-03-25    作者:宋金远律师
导读: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原理,在卫生方面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效力由大到小依次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医院要熟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原理,在卫生方面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效力由大到小依次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医院要熟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相互矛盾的要能进行正确的取舍。如我在代理医院进行的一起服用氨基甙类抗生素致耳聋的案例中,患方认为医院给一岁的患儿服用氨基甙类抗生素违背了卫生部制定的《耳毒性药物使用规范》,因为该规范规定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临床用药须知》,认定卫生部的上述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1995年版,2000年版药典的前言部分均明确,随药典出版的《临床用药须知》一书经卫生部批准,其中的"适应症"和"剂量"部门作为药政和生产部门宣传使用和管理药品的依据。1995年版和2000年版的《临床用药须知》对儿童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无年龄限制且均载明氨基甙类抗生素口服可用于肠道感染。药典和卫生部规范在儿童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方面的规定存在原则性冲突,而药典的作用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由于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因此药典的效力大于卫生部规范。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对患儿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是合法的,法官对卫生部制订的规范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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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律师宋金远办案心得:济南律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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