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这两年连续出台新的限购,限贷政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北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政策的出台对房屋买卖当当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上述国家和北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出台后,出现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相一致的原则处理。
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公布实施后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不认定一方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对限购政策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另有约定外,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已收取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当事人一方因政策限购解除合同后,转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人民法院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支持守约方的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解除合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解除合同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会酌情考虑支持损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补偿其合理损失。
沈哲律师办案心得:依据法律,为客户解决问题和创造价值,是律师的神圣使命。
关注微信“沈哲律师”(微信号shenzhe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沈哲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沈哲律师,为您的财产保驾护航!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拆迁、婚姻房产分割等一切有关房产发生的纠纷请致电沈哲律师,给您权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