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因未婚同居或一方婚外与他人同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否则,就要死要活,尤其是婚外同居的,更是以此要挟。
上述情况,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例认为,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同居行为达成的补偿协议无效。已经给付的,基于不法原因理论,过错形成于双方,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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