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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送予他人收五万 父母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2015-03-25    作者:陈远发律师
导读:在浙江省台州市务工的韦某、林某夫妇经人介绍将八个月大的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并从中收取他人5万元费用。2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韦某、林某和介绍人方某、陈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五万元卖了亲生女儿李某夫妇...

在浙江省台州市务工的韦某、林某夫妇经人介绍将八个月大的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并从中收取他人5万元费用。2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韦某、林某和介绍人方某、陈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

五万元卖了亲生女儿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一直未生育,一直期望能有一个孩子。2014年6月,李某夫妇从自家阿姨方某处得知,台州市某工厂里有人愿意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欣喜不已。于是,李某夫妇委托方某代为联系“收养”孩子的有关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定为5万元。收养人李某夫妇家境殷实,韦某夫妇自认为将女儿送到这样的好人家,对女儿也是个好出路。

2014年6月14日晚7时许,两家人在某公园进行“交易”,并签订了收养协议。女儿被“送养”后,韦某夫妇看着女儿的衣物思念心切,又想将孩子要回来,结果被拒绝。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却不想警察找上了门,6月17日,四人均被抓获。

卖自己女儿也犯罪?

韦某想不明白,“我送养的是自己的女儿,又不是把别人家的小孩拐来卖给别人,卖自己的女儿怎么了?”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呢?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韦某夫妇将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构成拐卖儿童罪。方某、陈某在此次拐卖活动中起了中间介绍作用,没有获利,系从犯,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真是一场人间悲剧,亲生女儿居然被当成物品一样,成了父母牟利的工具。拐卖妇女儿童会引起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必须得到最严厉的惩治,法律绝不姑息。

  • 陈远发律师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律师的及时介入会帮助其了解涉案的法律知识,稳定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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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