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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净身出户多年 前妻起诉要求付抚养费

2015-03-25    作者:庞越律师
导读:上门女婿担起父亲责任13年前,汪某到衢州开化李某家做了上门女婿,儿子出生几年后他就被“扫地出门”。根据当初的离婚协议,汪某“净身出户”,孩子由李某抚养,汪某不用承担抚养费。可就在去年10月,李某却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

上门女婿担起父亲责任

13年前,汪某到衢州开化李某家做了上门女婿,儿子出生几年后他就被“扫地出门”。根据当初的离婚协议,汪某“净身出户”,孩子由李某抚养,汪某不用承担抚养费。可就在去年10月,李某却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向开化县法院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汪某和李某原是夫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隔年生下了儿子小京。因为男方家条件不好,汪某做了李家的上门女婿,但两人常因生活琐碎吵架。2007年,夫妻俩过不下去了,协议离婚,约定由李某独自抚养小京。可如今,孩子小京在上小学,读书、生活开销增大,李某的经济状况难以独自承担抚养费,所以才迫切要求汪某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由于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交织着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问题,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判决结案,家人之间的矛盾可能还会被激化。所以,法官一直极力调解,以便得到一个对孩子成长最好的结果。经过努力,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小京的抚养费凭看病发票和学费收据由父亲汪某和母亲李某对半承担。

子女抚养协议能否变更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子女抚养费可以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增加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于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与生活的实际要求密切相关,当孩子的生活需求超过了抚养费的标准,可以与间接抚养方协商增加抚养费。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不要爆发出争吵与烦躁,父母的情绪会让孩子的心灵蒙受更深的阴影。如果协商不成功,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那么也一定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 庞越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离婚案件更是与日俱增,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比如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又或者双方沟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针对种种不同,应分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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