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暂停中柬合作大坝
中柬合作大坝被喊停,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跨国合作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前,柬埔寨政府同一家中国公司签署了大型水坝建造协定,双方均表示在施工开始之前会进行充分调研。据报道,柬埔寨首相洪森24日说,该国西南部地区的大坝建造不会在2018年前开启,但他同时表示,“外国人不应该在森林保护或大坝建造方面对柬埔寨多嘴多舌”。
有报道称,主导反对该大坝项目的西班牙环保活动家亚历克斯因签证过期被柬埔寨政府驱逐。亚历克斯是非政府组织“自然母亲”的联合创始人,该组织公开反对在柬埔寨西南部的戈公省建造水电大坝。事实上,让柬埔寨首相下令暂停建设大坝的并非是非政府组织的压力,而是柬埔寨已经摆脱了缺电状态,现有发电量甚至已经用不了。
合同解除有何条件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当然合同也可以协议解除。中柬合作大坝被喊停,备受国内外媒体关注,合同是否会解除暂不知晓,但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如无正当合法理由,还是需要弥补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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