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金女士与日本男朋友尾张处于热恋期,两人准备在上海闵行某小区买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居住。据金女士称,当时因为自己名下已有数套房产且都办理了按揭贷款,不方便以自己名义再行购房,于是让尾张与银行签署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申领按揭贷款后,又以尾张的名义与陈某、翟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买到了这套房产。但是无论是每月三千余元的按揭还款,还是首付及定金都是金女士出的钱,而且现在金女士的父母也居住在内,老俩口不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实际使用着房屋,物业管理费每月按时缴纳。
一年前,金女士向尾张提出要改房产簿名字,尾张却说要金女士父母搬离房子,一次不愉快的谈话引发了两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争执。
在金女士面前,尾张承认钱是金女士付的,他们也多次协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尾张只是满口答应,实际上却总以工作忙无时间为由推托。
其实,尾张有自己想法,他认为,金女士在与自己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外籍男子有来往,使之非常痛心,分手后自己多次要求金女士搬出自己购买的房屋,但她不仅拒绝搬出还将父母也接来同住,强行霸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产权利以“登记主义”为原则。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尾张,自己依据中国法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金女士一纸诉状将尾张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日本人尾张用生硬的汉语陈述:“我尾张与金女士2003年一起购买闵行房产,是以我的名义办理贷款,房产证写我的名字,准备与她长期生活,但是几个月前,我发现金女士还与其他外籍男子有来往,我非常痛心,希望金女士分手后归还闵行的房屋。”
“当时确实借用了尾张的名义办理贷款,但是钱都是我出的,我没有要他一分一厘。这些通过银行凭证、居委会证明、小区居民的证言都可以加以证明。”法庭上,原告金女士针锋相对,她共提交了十五份证据,三名证人先后为她出庭作证,证明房屋归她所有。
最终,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判决闵行房屋归属金女士所有。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房屋实际权利人与行政机关登记的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登记在日本人尾张的名下,但相关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定金、首付款均由金女士支付,按揭贷款虽以尾张的名义归还,但钱款的实际支付人仍为金女士,直至双方为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尾张才自行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另一方面,系争房屋转让易手后,金女士的父母一直居住使用,因此金女士是系争房屋的实际购买者与实际使用者,应当成为产权人的证据确凿,尾张仅依据“登记主义”为唯一确认标准,否认实际权利人相应权利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属的确立必须经过登记,但是,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因为登记而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当房屋实际权利人与行政机关登记的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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