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送奶工身份竟成“谜”
进公司的时候签了一份“合作协议” ,到了规定期限没有续签,公司也不理会,仅凭工作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能否确立?
为一家乳品企业送牛奶长达10余年,胡守训至今未能成为这家企业的员工。因为与企业签署的是“合作协议”,企业不承认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也享受不到相关医疗、劳保待遇。
当年9月,胡守训与企业签订了一份《送奶入户合作协议》,从而成为这家企业的乳品专送员。合同上标明的期限为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后,胡守训向企业缴纳了100元的“上岗押金”,企业则为他配发了工作服及乳品专送工作卡。“协议”同时对工作时间、送奶地点、培训、处罚等内容做出要求。
胡守训回忆,合同到期后,他与企业没有再签订新协议,不过其所从事的送奶业务并未停止。正常情况下,胡守训每天从凌晨2时开始忙活。最忙的时候,胡守训服务的客户数一度高达800多户。其间,胡守训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明确劳动合同关系,但均告无果。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
十年送奶工,辛辛苦苦数十年。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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