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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时,有可能引起的变化主要价格和时间,,工期的变化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并非每个变更均会引发工期的变化,从工期管理的理论来看,只有在变更引起工序安排中的关键线路上总时差的变化时,工期才应当产生调整的可能。
2合同协议书中作出的工期约定为“合同工期”。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则引入了2013版施工合同第4.4款【商定或确定】机制,意思即为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仍有争议的,按照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3、具体商定或确定的适用标准,可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4、工期定额,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生产技术和自然环境状态下,完成某单位工程或群体工程平均需用的标准天数。工期定额包括建设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两个层次。建设工期是指从开工建设起到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等,经合同当事人确认后,工期应当予以顺延。施工工期则是正式开工至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时间,施工工期是建设工期的一部分。
5、解决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问题时,需要根据工期定额、项目管理现状、具体的施工条件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以免失于偏差。因此合同当事人需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则需要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包人需要委托监理人和设计人以及其他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应当在签认变更时预判其对工期的影响
2承包人作为有经验一方,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和技术管理。在此项目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工期调整做好详细的资料准备工作,并提供计算依据和相应的佐证附件,具体包括变更单、进度计划网络图、变更工程量计算明细、工期调整计算明细、工期调整引发合同价格调整的说明等方面内容。
3合同当事人如对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中的调整依据、提出期限及逾期提出后果等方面内容,有专门约定的,可以另行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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