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梅双)近日,一则关于能否撤销法院立案庭的网帖在众法学家微信朋友圈热传。作为正方代表,四川省人大代表、刘作明在四川省人大会议上提出了“撤销法院立案庭,由主审法官确定立案”的建议,因其多年的法官任职经历,其建议引起广泛关注。
立案庭的存在对于法院审案有何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退休高级法官蔡小雪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法院立审分离,才能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受理。而北京大学教授王磊认为,撤销立案庭,才能解决立案难问题。
支持撤
王磊
成为阻止案件进入司法的关口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法院开始增设立案庭。从此之后,一场官司就要经过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共三个阶段。
当时之所以要设立立案庭,可能是因为考虑到先由立案庭集中受理案件后,再分到不同的业务庭审理比较方便。这有些类似于医院的分诊台,想法是不错的,而且当时立案庭的权力也没有那么大。
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年来,立案庭的权力在不断扩张,甚至能左右一个案件能否进入司法程序。立案庭成了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人为的门槛和关口。
王磊
撤销立案庭才能解决立案难
诉讼程序应本着便于老百姓打官司的便民原则,减少环节,减少门槛。因此,立案应该由各个业务庭的法官自己掌握,应该让公民享有依法获得审判的权利。
如果能撤销立案庭,立案难问题应该能得到较好解决,想诉讼的人可以直接到相关业务庭去做登记,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不充分,或有其他不应起诉的原因,业务庭可以直接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他们应该去哪里解决这些问题。
法院应该起到指引和指导作用,可能简单的几句解释就能帮公民解决走错门、办错事的情况,或是避免公民对法律产生误解。根本没必要单独再设一个机构、安排一批专门负责的人员。
反对撤
蔡小雪
法院立审分离案件才好受理
立案庭的作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对于基层法院,立案庭首先对案件登记,登记完后,简单的案子当时就立案,复杂的案子会交由专门人员审查。登记和审查的工作还是应由立案庭来做,只是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此外,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涉及申诉立案的问题。由于申诉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过审查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如果把立案庭撤销了,就是审判庭既立案又审理,很容易出现问题。
审判庭觉得好办的案子就受理,不好办的就踢出去了。法院立审分开能保证该受理的案件得以受理,因此,立案庭的设立十分必要,撤销立案庭并不现实。
李学辉
立案工作绝非简单登记
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并实施,该司法解释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
在过去,原本形式审查的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实体审查,这实际上是把开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前到了立案阶段进行,对当事人造成极大不便。加之以前对结案率的考核关注,有很多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总量,自己可能会设条件,使立案更难。
现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已取消了年度结案率考核,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应该可以大大缓解立案难问题。
但是,即使改为立案登记制,短期看来,取消立案庭也不现实。立案庭要做的工作绝非限于立案登记,还包括诸如诉前调解、诉非衔接、诉前财产保全、签发支付令等。
由主审法官审查案件并立案的设想也并不现实,主审法官本来就很忙碌,为了减少工作量,为难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情况很可能发生。此外,这种做法还容易造成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先入为主,甚至产生腐败。
立案究竟难在哪儿?
年度结案率影响立案
蔡小雪
从基层法院来讲,立案难的问题主要还是指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立案难,而法院每年统计案件审结率是造成立案难的原因之一。
每到年底,若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较多,就会影响到该法院的结案率。为了不降低审结率,有些法院会选择不受理。为此,建议法院将结案率改为审限内结案率。
李学辉
因社会关注度高,民告官案、公益诉讼案本身就存在立案难问题。具体来说,拆迁赔偿(补偿)行政案件,环境、消费等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四类案件均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问题。
立案难与立案庭的设立也存在一定关联。比如,当事人资料不齐全,立案人员却不能一次性告知;不同的法院对立案有不同的要求,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立案人员也有不同标准;立案人员的个人修养好恶等,都会造成立案难问题。
王磊
从实践来看,有一些案件在立案庭阶段就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有一些案件到了立案庭,法院也不给当事人任何书面的东西,也不搭理当事人,也没有结果,这样就等于进入不了程序。
通常情况下,一些比较疑难的案件、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比较敏感的案件,比如说告行政机关的案件等,法院不予立案,导致本来应纳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入不了下一步程序。
一些案子到了立案庭,是否受理,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全由立案庭的人说了算,这样很容易造成在立案庭阶段产生权力寻租,导致吃拿卡要,造成腐败。
立案登记制有何作用?
登记信息可作起诉依据
李学辉
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立案部门应无条件登记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也就是说,一纸诉状就应该可以直接立案。
蔡小雪
首先,不管是否受理,首先要登记。登记之后简单的就作出立案决定,复杂的可以先接受起诉状,再进行审查。立案登记制不仅便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监督,也便于老百姓和社会对法院监督。
案件登记后法院如不受理,老百姓向上级法院起诉就有了依据。以前有些法院对立案是不答复、不做决定、不受理、不裁定也不给任何文字材料,上级法院很难查明下级法院是否收到材料。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就可以很容易查清到底是谁做的决定,落实法官办案责任。
本版文/记者汪红梅双
法学家
这些年来,立案庭的权力在不断扩张,已经成为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人为的门槛和关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
法官
申诉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过审查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如果把立案庭撤销了,审判庭既立案又审理,很容易出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退休高级法官蔡小雪
律师
立案庭要做的工作绝非限于立案登记,还包括诸如诉前调解、诉非衔接、诉前财产保全、签发支付令等
——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
法规链接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是四中全会明确立案登记后第一部修改的诉讼法,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月4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其中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李学辉律师办案心得:帮了很多人,交了很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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