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路焜律师 > 普法问答之婚姻篇(1)

普法问答之婚姻篇(1)

2015-03-26    作者:路焜律师
导读:1、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问:我在结婚前订了一套房子,我自己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了款,婚后我和老公一起还贷款,但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如果我们离婚,这套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我在结婚前订了一套房子,我自己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了款,婚后我和老公一起还贷款,但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如果我们离婚,这套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问:我最近发现我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我已经找到了确切的证据,现在准备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听说他这样的行为导致我们离婚,我有权利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我想问下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是你丈夫提出离婚诉讼的话,你作为被告,那么你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可以在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离婚时能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问: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问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问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以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你们夫妻应当明知自己不具备房改资格,你们为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款或赠与性质。房改房在出售时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而是带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如果夫妻因为出资从中获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你要求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4、情侣分手时名下共同所有房屋如何处理?

问:我与李某是一对情侣,为筹备婚事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李某支付,李某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20余万元。去年我二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但是随后我们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而分手。分手后,我们多次协商处理该套房产未果。请问,情侣分手时,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答:关于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故该套房产的权利人为你与李某共有。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由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李某支付,在分割上应该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因此,双方应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5、离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问:我和老公是一个单位的,目前住的单位的一套公房,这套房子是我老公在婚前单位分的,现在我们要离婚,离婚后我可以继续住这套房子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综上,你们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离婚后双方都可以继续住该套公房。

 

6、同居关系结束时双方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问:我和对象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我们生育了一个女孩12岁了。现在我们不想在一起生活了,但孩子归谁抚养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你们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得照顾子女的利益,同时还得征求孩子的意见。

 

7、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问:结婚后我与丈夫订立了协议,约定谁的收入就归谁,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本人承担。现在张某与我的丈夫产生了债务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我与丈夫一同承担还款责任,我能否以之前与丈夫有协议为由不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你的具体情况,你只有证明张某与你丈夫发生金钱往来时,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协议,或者证明张某与你丈夫明确约定过该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时,才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8、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

问:2012年我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每月我有两次探望的权利。自2013年起,孩子的母亲找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孩子,请问我能对她提起诉讼吗?如果胜诉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至2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9、父亲该不该抚养离婚后出生的孩子?

问:我与苏某相识三个月后结婚,但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不久便协议离婚。我们离婚时,苏某已经怀孕两个月,因当时孩子未出生,我们的离婚协议便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八个月后,女儿出生,苏某便开始要求我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因此,你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的责任。

 

10、我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你好,婚前我在单位承租了一套单元房,婚后我与妻子共同居住,并购买了该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我名下,现在我们离婚,她要求认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答:你好,虽然该房屋是你婚前承租,但是在你婚后购买的,如果你不能证明该房屋是你自己用非共同财产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 路焜律师办案心得:律师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防范法律风险,而且还能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助力客户腾飞发展!

    关注微信“路焜律师”(微信号luku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路焜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路焜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201528046

北京路焜律师,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电话:1520152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