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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共有住房私自转给岳母,法院判决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2015-03-26    作者:魏绍玲律师
导读:王女士和刘先生系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一处住房系其夫妇二人婚后购得房产,登记在妻子王女士一人名下,由于近年来王女士和刘先生夫妻感情恶化,刘先生多次提出欲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为了在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提前做起了准备,...

王女士和刘先生系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一处住房系其夫妇二人婚后购得房产,登记在妻子王女士一人名下,由于近年来王女士和刘先生夫妻感情恶化,刘先生多次提出欲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为了在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提前做起了准备,2011年7月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转让给自己的母亲张某,并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9月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得知房屋已经过户到其岳母张某名下。刘先生遂以王女士和张某作为被告,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未经刘先生同意,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其母张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张某明知此房产系其王女士和刘先生共有财产,在未经刘先生的同意下无偿取得该房,不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有处分权人事后追认方为有效行为,现刘先生拒绝追认,故判决王女生与小刘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要求小刘立即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律师点评:在离婚过程中,想耍这种小聪明的人很多,经常喜欢搞一些小动作,将房产转移给父母的、子女的等等,不胜枚举,我们只能说这种房屋转移行为做的真是不甚高明,反倒是有恶意转移财产之嫌,这种行为只能使自己在离婚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 魏绍玲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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