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余某夫妻多年,余某自己干着公司,规模不大,效益尚可,张某也就一直闲置在家。结婚时间长了,张某也渐渐的从貌美如花变成了人老珠黄,余某也是越看外边的野花越新鲜,张某也没少起疑心,特别是余某的秘书王某,张某感觉俩人不对劲儿。一天张某拿着余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办事儿发现,余某的银行卡于近期转出一笔100万元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账户。老余也没说过近期买房啦,再说家里已经有两套了。张某带着疑惑开始了自己的福尔摩斯之旅。调查的结果可以说是在张某的意料之外却也在意料之中,果不其然,余某是给王某买了套房,登记在王某名下。
那么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余某出资的100万元为余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置时余某无权单独决定,余某无权单独赠与给王某,王某属于不当得利。
本律师代理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某返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认为其取得购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基于余某的赠与行为,并且王某跟余某在一起时间长了,是余某对王某的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无权单独处分,并且王某与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使余某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故王某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王某返还购房款。
魏绍玲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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