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0万元,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前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4月1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女士、赖先生共同偿还原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
2013年2月15日,赖先生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借期1年,每月付息。到期后,赖先生仅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尚有本金和剩余利息未还。陈某向赖先生多次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陈某以赖先生向其借款时与黄女士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黄女士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安置地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赖先生因赌博被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和黄女士与赖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拟证明赖先生向陈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属于其个人债务,自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先生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并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黄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赖先生所借债务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女士应与被告赖先生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支付合法利息。该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两个人一旦结婚,就是绑定在一起的合伙人关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债务,要共同承担。因为作为债权人无法区分所借款项用途到底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个人挥霍,这也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目前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现实中一方离婚前伪造虚假债务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加之在认定虚假债务上司法实践上也难以操作,这就给个别不道德的人有空子可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何保护婚姻中善意一方的合法权益呢?其实这个规定处理的是对外债务的偿还问题,对于夫妻之间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上,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有合理用途,善意一方对外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恶意一方追偿。有朋友又会问,那夫妻之间约定夫妻财产和债务各自所有和承担能不能有用,这只是内部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对于善意一方来说,也是困难重重的。这也是目前在法律上无法破解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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