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夏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夏某出资1020万元,乔某出资980万元。夏天公司欠白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06年11月28日,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8月,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白云公司认为,夏某、乔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连带清偿债务500万元。
[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对股东的清算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夏某、乔某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对夏天公司所负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夏某、乔某两位股东怠于清算的情形完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因此海淀法院判定该两位股东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重大突破,股东一定要高度重视。
《公司法》第181条共规定了五种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上述第(3)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股东不仅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负有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然而现实中,许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往往心存侥幸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怠于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股东很可能将对此不作为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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