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受到丈夫家暴,苦不堪言的田某在一次被丈夫年某毒打后,和儿子、儿媳一起将醉酒的年某打成重伤。去年1月2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年某默默地站在旁听席上,看着妻子、儿子和儿媳站在被告人席上受审。高建业摄
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家庭暴力告诫书”、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等问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妇女权益调节家庭纠纷是关键之一
近年来,妇女受家庭暴力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妇联2013年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表明,24.7%的女性受访者不同程度受过家庭暴力,其中,5.5%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江苏省公安厅统计显示,近几年来江苏省命案中,85%为民事转刑事,其中由婚姻家庭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占半数。
资料显示,妇女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似乎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随着人们的思想逐渐开放,贪图享乐、“包二奶”等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也是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此外,女性经济不独立,以及施暴者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社会压力、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也会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
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是关键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方青提出,应“加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充分保护妇女在离婚纠纷中的合法权益,立足于现有法律框架,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等一系列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
全国人大代表金春梅表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应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法院、民政、妇联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组织等联合运行婚姻家庭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分别在基层法庭、民政婚姻登记处、社区等处挂牌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调节。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包括参与相关法律修订、制定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推动妇女维权合议庭及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开展、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等等。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保护职能,凡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均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妇女权益保障适当倾斜为调解原则,开展全程诉讼调解工作,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协调配合的机制,推动调判结合,形成调解合力,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发挥各自优势,与妇联组织、民政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基本法律知识,展现维权成果,促进和谐家庭与社会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固化联动机制,同时认真研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对婚姻家庭等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指导力度,为做好婚姻家庭保护工作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儿童遭受虐待
如何监管干预是重点一步
2013年10月,辽宁沈阳一名10岁男孩被母亲的男友残忍砍下右手,并丢进电热水壶中烹煮;同年11月,浙江金华一名女子因家庭矛盾将汽油灌入亲生儿子口中,并在与丈夫的推搡过程中点燃汽油,孩子最终因伤势过重离世;2014年4月,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遭父母虐待殴打,遍体鳞伤,最终抢救无效停止呼吸;同年10月,用小棒抽、用脚踹、用巴掌打,一段约5分钟的女子虐打一名小孩的视频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最终警方调查后发现,女子竟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一个个虐童事件触目惊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300起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发现,10岁以内的儿童因为其年龄小、缺乏反抗能力,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300起事件中,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
是什么让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也许是“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作祟,也许是成年人把年龄尚小,无法回击的他们当成了出气筒和泄愤的出口。据相关调查显示,虐待儿童案件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等结构不稳定的家庭。父母关系的紧张,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会导致儿童受到虐待。
对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表示应对施暴者依法予以严惩。谢辉等6名代表提出,我国尚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儿童服务体系应对家庭内儿童虐待问题。“明确国家对父母监护权的监督责任和监督机关,划分法院和民政部门等社会机构在监督机制中的职能。明确法院可以采取的干预措施类型。未成年人的人身受到危害时,法院必须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傅振邦对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也提出建议,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提起诉讼,剥夺其监护权,对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形成警示;对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事件,依据法律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处置,以典型案例进行社会示范。
全国政协委员金莉在提案中表示,要明确、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机制。对于特别恶劣的父母残害孩子的案件,要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介绍说,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据此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表示,今后将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严格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将继续关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近一步提高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力度,同时,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遵循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点睛之语】
婚姻家庭矛盾加大了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且直接受害对象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同时还会祸及家庭中的子女和其他成员,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演变成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恶性犯罪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金春梅
除加强公安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之外,为保护家暴受害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还应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庇护,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形成联动。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家暴入法防治
“告诫书”制度值得推行
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始于地方。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我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这一法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政策及有关组织、社会团体的职责作了规定。这是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地方性法规,成为法律术语。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这被称为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里程碑”。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法官办案的参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全国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作为《指南》的试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这些试点法院根据《指南》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地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悉,《指南》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正在逐步推广。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自2000年开始从事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研究培训工作。推动我国反家暴立法是这一网络的重要项目之一。反家暴网络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组织专家起草组,起草和修改家庭暴力防治法项目建议稿。2003年3月和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议案,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和全国人大的积极回应。
家庭暴力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最新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至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如果家庭暴力问题不能及时妥当处理,冲突会不断升级,不仅会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家庭与社会稳定。”王静成等7名代表提出,建议在全国推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表示该制度的推行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稳定。
2013年4月起,江苏省妇联和江苏省公安厅在全省推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其中一些城市已开始在试点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发出告诫书。根据《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对达不到或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南京市2013年7月2日起,在该市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实践,在20多天内全市共接报、调处家庭暴力警情120余起,发放告诫书30余份。
“‘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价值在于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提前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维度与新途径。”王静成等7名代表建议,应将家庭暴力防治法纳入立法规划,并在立法中增设“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这样有助于受害人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一贯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陆续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开展反家庭暴力试点工作。迄今为止,已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将告诫书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告诫书作为酌定从重情节的证据。而在其他法院,这也是一个发展的趋势。(记者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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