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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学生涉嫌贩毒在澳门被捕

2015-03-26    作者:戴学良律师
导读:    新华网澳门1月2日电(记者刘冬杰)记者2日从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名17岁的香港学生因涉嫌贩毒在此间被捕,另有两名嫌犯在逃。    治安警察局新闻发言人说,被捕的香港冯姓学生去年1...

    新华网澳门1月2日电(记者刘冬杰)记者2日从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名17岁的香港学生因涉嫌贩毒在此间被捕,另有两名嫌犯在逃。

    治安警察局新闻发言人说,被捕的香港冯姓学生去年12月底来澳从事贩毒活动,曾进行过两笔交易,12月31日在澳门马场大马路附近进行第三次交易时被捕。警察在其住所搜出氯胺酮、可卡因、大麻等小包装毒品110多包,共重约80克,市价超过14万港元。冯姓嫌犯对其贩毒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将上述毒品卖出后,将获得1万港元的报酬。

    据透露,仍有两名涉案人员在逃,年龄介于15岁至20岁间,均为香港人。警方表示,将进一步追查此案。

以上新闻来源于新华网

以下内容由戴学良律师整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2]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34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2]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戴学良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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