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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损失吗?

2015-03-26    作者:马红雪律师
导读:大家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是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还会不会有损失呢?劳动者还会不会得...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是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还会不会有损失呢?劳动者还会不会得到两倍工资的赔偿呢?

小任(化名)2004年11月1日到某培训中心工作,任保龄球技术,2008年6月1日,培训中心与小任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2010年4月29日培训中心终止与小任的劳动合同。培训中心2007年6月12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未与小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9日,小任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判决:双方2007年6月12日到2008年5月31日期间,培训中心未与小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培训中心应该支付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其中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截至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所以法院支持了小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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