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的官司,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为响应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亿元收购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2%。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不过,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2011年12月份,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宣判。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陈发树22亿元本金及利息,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只是一起股权纠纷案,为何如此受到关注,因为原告与被告均出自名门,因为股权交易标的额之大堪称国内之首,因为他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陈发树号称中国的“巴菲特”,为何这次投资却遭遇困难重重。原因就是云南红塔集团是国有企业,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股权是国有资产,但是对于这一点,陈发树并没有忽视,这次股权转让已经逐级向红塔烟草、云南中烟、中烟总公司和云南省国资委报告请示,在上述各机构均批复同意后,于2009年9月通过“招、拍、挂”方式,以22亿元价格将该股份卖给陈发树。随后陈发树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可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了一个东风,也就是国资委最后的批复。就是这一个最后的批复,要最终导致了今天这个终审的判决。
陈发树方认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他指出,在给陈发树的通知答复中,云南红塔亦用“上级主管单位”中烟草偷换了《股权转让协议》第26条中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概念,造成了审批程序正当的假象。云南红塔方则答辩称,上述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最终审批。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其实,陈发树打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为了钱,他为的是争取中国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市场的契约精神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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