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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三)之权利义务篇

2015-03-26    作者:王林律师
导读:确定了合同主体,也明确了合同标的,接下来就要落实具体的权利义务了,简单的说就是签订合同是为了做什么,是要进行买卖,还是要借款,还是要租赁?合同就是把合同主体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内容用权利义务的形式表达出来。在一份...

确定了合同主体,也明确了合同标的,接下来就要落实具体的权利义务了,简单的说就是签订合同是为了做什么,是要进行买卖,还是要借款,还是要租赁?合同就是把合同主体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内容用权利义务的形式表达出来。在一份合同中,权利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有一项权利,必定对应着一项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是取得所要买的物品,对应着卖方的义务就是把该物品交付给买方,而卖方的权利是取得卖出该物品的价款,对应着买方的义务就是向卖方支付价款。在较为复杂的买卖合同中,卖方一般需要承担的义务还有:按期交付,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等,同时还有一项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占有人。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还应担保其依照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在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时候,最常见的风险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从而导致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

『案例一』 包装费由谁负担?

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购买了木箱用以包装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然后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双方合同和开信用证时都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绕到美国东部该港交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

『案例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常某2007年3月租赁方某门面房3间,用于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从2007年3月10至2010年3月9日,月租12000元,常某另外支付方某保证金3万元,如常某提前退租则该保证金不予退还。2007年8月开始,房顶原有的裂缝不断加大,饭馆也出现亏损,常某不想再继续经营,便以该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要求退租,并要求返还该3万元保证金,遭方某拒绝后,将方某诉至法院。方某辩称,常某在租赁时已经知道房屋有裂缝,其退租的真正原因是饭馆盈利状况不佳。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就此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该房屋系危房,不适合居住。法院依法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一定要细致和明确,同时不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金额较大或比较复杂的合同,最好还是提前找律师审核一下,把把关,以便充分保护自身的利益。

 

  • 王林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很多纠纷是因为签订合同时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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