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招商引资工作中律师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现状
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各地经济,增加就业,从而提高各地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一项长期发展战略。招商引资是扩大开放、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一轮大规模全方位的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及企业的中心工作,法律服务业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理应在招商引资中发挥职能作用。但招商引资中的法律服务却存在一些问题。如近年来各地与外商洽谈达成的意向合作协议很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多,但经了解,这些项目的洽谈、签约几乎没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目前各地招商引资工作中普遍存在律师参与提供法律服务存在问题,原因也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偏重投资优惠政策,不太注重法治环境建设
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招商引资工作也自然被一些地方政府列为一项政绩工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有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对企业、项目不论质量优劣,一概来者不拒。有的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没有从严评估审查,遇到问题迁就较多;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紧,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来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有的地方把提供优惠待遇当成招商引资的唯一吸引手段,过于偏重投资优惠,认为唯有给予多多益善的优惠,才能刺激和吸引更多投资。在这种片面认识指引下,有的地方搞优惠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有的廉价出让土地、矿藏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有的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结果造成承诺无法兑现,损害当地政府诚信形象;有的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
2、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注重法律应用
很多招商引资的项目调研论证走过场,对引进的项目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实在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照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没有针对性,不具有真实性,只是作为谋求政府批文的程序性工作而已。对投资方资信情况不审查,在洽谈过程中,仅凭一张名片或一张身份证即与对方谈判签约,而对其真实身份,资金实力,企业注册地,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现状都不了解,甚至可能将在外省多次破产而被禁止开办公司的人员引入省内,导致产生新的皮包公司,造成我方资产的损失;合同签订不规范,直接导致履行难;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不清、签字人没有经合法授权却代表投资主体签字、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争议等;直接导致合同因签约不规范或对相关重大问题未作约定,如对方出资的期限,数额,方式及技术、设备的作价和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等,由于约定不明,合同难以履行,造成不必要的磨擦。产生争议解决难。有的协议合同未就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有的既约定提交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起诉,也有的约定由政府协调解决,致使纠纷久拖不决。上述问题势必引发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外来客商投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虚假出资现象、以招商引资为名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花样翻新,情况越来越复杂。形形色色的虚假出资行为,违背了招商引资的良好初衷,造成土地、厂房等资源被闲置浪费,破坏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恶化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3、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重视和理解律师服务的重要性
律师法律服务介入难。一些领导、政府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主动上门征求服务意见时,往往将其拒之门外,他们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中没有太大作用,有关的合同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合资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无需律师参与,从而造成律师为招商引资服务的介入难。有些律师即使能够介入招商引资活动,也是外围性的,不能介入实质性内容,被服务方对服务中要由企业提供的关键材料不予提供,对律师的工作也不配合、不支持,认为律师是在找麻烦、挑刺而不予合作,致使律师服务效果不明显,法律意见采纳难。律师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及必要的调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洽谈项目提出的法律意见,个别部门及企业领导竟认为是律师故意找茬,听不进律师的正确意见,盲目签约,致使签约质量不高。
招商引资仅仅看成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行为,其中也离不开法律。就招商引资而言,要牵涉到土地、环保、税收、知识产权、外汇等方面的法律,即使专业人士也不一定能完全搞清楚。如果在洽谈合资合作的过程中,没有让法律专业人士尽早介入,可能会产生很多涉外纠纷,最终给当地和国家造成损失。像前面提到的两个例子,如果当初征询过律师的意见,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情况。媒体曾报道,某地建一个房地产合资项目,涉及金额几千万元,但是和外方签订的合同简单到只有薄薄的一页纸,里面内容含糊其辞,还包含许多违法而无效的条款,最后证明是被外商坑了,损失可能达上千万元。还有一个县和欧洲某国合资办厂,由于中方不懂涉外法律,当初和外方约定的仲裁地点是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后来发生了纠纷才傻眼了,因为要到遥远的北欧去仲裁。
此外,各地招商引资的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其他更层次的法律问题,比如在企业在进出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肯定会涉及到WTO规则与各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冲突的问题,如地方或行政垄断、补贴、歧视待遇、倾销、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很多优惠政策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禁止性补贴。
二、律师介入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认为,更多地要用法律眼光看招商引资现象。在国外以及我国沿海发达城市地区,法律服务在各级政府、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着很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很多基层政府及开发区在大量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在引进外商投资中,几乎没有律师的参与。有的虽聘请了律师或当地法律服务的的法律工作者,也仅限于咨询和案件代理层面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各级政府、企业组织招商引资时,组织各种专业律师介入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有着积极作用:
1、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能更加树立招商部门和地区形象
更多投资者愿意看到政府及企业是严格依法律办事、重规则、守诚信的招商的形象。有见识的投资者看重的决不是相对优越的地理、资源等物质环境,而最为看重的是投资环境。即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法制环境。软环境才能让投资者产生投资安全感,资本安全才有可能使他们下一步所期望的投资利益能落到实处。而软环境中,法治环境又是重中之重。政府官员应在提升法治环境和行政高效服务上下工夫,而突出法治和行政高效。法治的建设和促进行政高效,律师的广泛参与是不可缺少的。
2、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可以有效防范招商引资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个别部门及企业领导不少还存在律师招商引资的参与是在找麻烦、挑刺的想法,从而听不进律师的正确意见,或者盲目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约中作用不大,反正有关所签合同正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范本。其实,这些看法存在很大误区,因为认识误区,我们的政府及企业已交了不少学费以买取经验与教训。律师介入招商引资,他们可做的具体事情包括:可行性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诚信状况调查、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定手续、受托办理争议问题。对招商引资的企业为其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预防风险,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按照法律的规定发展。
3、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可以帮助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中优惠政策与法律问题
很多地区虽然竞相推出优惠政策,但到区、县领导这一层面时,对政策的解释很随意,让投资者难以放心。而当企业按这些政策投资以后,一旦遇到问题又往往投诉无门,使得外来企业畏首畏尾,自然不能安心留下。相似的情况在税收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与税法相违背的减免,使依法征管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更有甚者,竟然有不少地方为了局部利益实施所谓的引税工程,将税法和征管法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使依法征管变成依当地政策征管,造成局部利益总体短收并侵蚀国税税基的局面。各地招商竞争白热化,优惠政策随时变化。但是企业真正需要的公开透明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高效率的政府办事机构,以及让人舒心的人文环境。
4、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具有一定的宣传和促进作用
律师既懂法律又了解国家政策和当地的一些经济发展政策,在为外地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但要宣传应遵守的法律规范,还要向他们讲明当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尽可能的介绍一些当地的经济自然优势和政府公布的投资项目,增加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及发展政策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消除疑虑,大胆投资。有的外商投资者因为在国外的投资惯例,对律师咨询和顾问作用的信用度,有时要超过政府官员。比如有的地方,国外大型企业方不仅聘请律师作法律可行性论证,还聘请律师作为公司顾问和公司董事。
5、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可以为招商企业提供更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加入招商引资工作,从项目论证到签约,到项目基础建设,都有律师的参与,企业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后,律师对企业状况经过前期的服务和交流已比较熟悉,这使律师可以全面专业的为企业提高生产经营上的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在投产后,因自身的所处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管理模式,都有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比如劳动用工管理,特别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法生效后,对企业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涉及知识产权,日常经销合同的管理和应收款,企业对外投资发展,进出口贸易等,更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为招商引资工作和招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一)招商引资工作法律服务
1、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该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主要论证内容是对我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原料供应安排、项目选址及依据,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选择及依据、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保护、人才选择、卫生设施及依据、建设方式、进度安排、资金筹备及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诚信状况的调查。律师接收委托后对外方诚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的诚实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资格的调查,二是资信调查。法人资格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外方的法定注册地。组织形式,逐一分析其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效性;了解参加谈判的外方代表的真实身份;了解外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及内部组织和决策程序,同时查明股东情况、资信调查,要求外方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书;了解外方的资产结构,对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外商在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信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有效避免。
3、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可以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合同、章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这也是法律服务介入的最关键一点,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从法律上把好关口。合同是商务主体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制约今后各方的法律行为,应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双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双方投资方式,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投资的要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要齐全,是否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如果是涉外合同还应明确使用的国家法律、语言文字,是否是WTO成员国和共同适用的世贸规则,防止违法条款和恶意条款以及其它合同瑕疵的出现。
4、参与项目的谈判,跟随洽谈活动,首先避免外方通过招商手段进行违法等活动,其次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即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
5、参与解决疑难复杂的问题,以及代理委托方处理争议和纠纷。
6、还应该强化仲裁或司法解决争议的职能,在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减少行政调解程序,减轻相关领导的压力。
7、参与重要项目谈判。在进行商业项目谈判中,要组成一个谈判班子,该班子成员除主谈、工程技术、企业管理、财会、翻译人员外,必须要有懂法律的人员参加,律师则是最佳人选。而律师在谈判中角色大多为副主谈、要求律师要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积极参与询价资料的研究,掌握好有关的专业技术性能问题,备齐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性规范。谈判时,当好主谈的辅佐,法律谋士,有理有力有节,力促双方达成共识,结为贸易伙伴。
8、招商风险防范。在招商引资中不乏有少数利用招商引资为幌子进行经济违法活动。如虚报注册资金取得工商执照或者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少出钱拿到土地使用证,再以此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等。因此,律师在顾问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应及时提醒商家增强风险意识,谨防假冒,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招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1、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期的厂区及基础建设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主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厂房及其他不动房的招标、施工建设管理,取得产权证,银行贷款及抵押等法律服务等。
2、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动用工管理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招聘新员工、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人员及员工培训等。根据企业的需要制订劳动合同附件、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岗位协议等,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管理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合同文本制订、应收款的管理与催收,营销和采购人员的培训等。
4、为招商投资企业提前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和专利、商业秘密保护,代理公司保护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公司选择良好的中介机构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等。
5、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法律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对外投资合作等法律服务。
6、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法律服务。
为招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就是我们日常所提供的公司法律顾问内容,具体内容详细见其他相关文章内容。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都是非常巨大的,为招商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所要求企业所必需的,但是并不是招商引资时聘请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就认为是已经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介入招商引资工作了。在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时,一定要考察律师事务所的能力和团队服务的理念,招商引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法律工作,仅凭某单个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能力是无法胜任。苏商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也我们的主要强项。我们热诚希望与广大政府及招商部门、开发区合作交流,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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