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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退休时应该怎么办?

2015-03-26    作者:马红雪律师
导读:【案件介绍】赵某1952年1月9日出生,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任焊接工,2011年6月2日受工伤,2012年3月21日,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3年1月18日...

【案件介绍】赵某1952年1月9日出生,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任焊接工,2011年6月2日受工伤,2012年3月21日,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3年1月18日赵某向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赵某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单位辩称赵某2012年3月21日辞职,已经年满60周岁,不存在就业问题,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不再具备就业资格,不支持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中院调解单位支付赵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赵某离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单位应该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已经失效。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条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已失效,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现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离职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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