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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同价优先购买权

2015-03-26    作者:陈静律师
导读:张伟做生意多年,他发现近年线缆行业很赚钱,就联络大学同学刘哲、王均、杜光、高强作为股东,投资成立了某线缆有限公司。约定每人持有股权20%。张伟和这几个同学很能干,将公司经营的红红火火的,公司的业绩也蒸蒸日上。眼看公...

张伟做生意多年,他发现近年线缆行业很赚钱,就联络大学同学刘哲、王均、杜光、高强作为股东,投资成立了某线缆有限公司。约定每人持有股权20%。张伟和这几个同学很能干,将公司经营的红红火火的,公司的业绩也蒸蒸日上。眼看公司的利润多了,股东们的矛盾和分歧也越来越多。

由于张伟还有其他生意,因资金周转紧张,他找到生意上的朋友陈兵,想将其持有的该线缆公司20%的股份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兵。同时电话通知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在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刘哲、高强两人答复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欲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该二人正在筹钱的过程中,张伟着急用钱,已经与陈兵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哲、高强认为张伟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张伟与陈兵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张伟向陈兵转让股权时虽然告知公司其他股东,但未书面征求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仍然对外转让了股权,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判决撤销张伟与陈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观点:

陈静律师认为,本案是我国公司法律事务中的常见案例.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特别设置的权利。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张伟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严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也是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最后一道屏障,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应行使异议购买权,如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所以,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能有效地防止因外部人员的进入给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威胁或损害,维护公司现有体制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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